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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聚法堂拍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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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四川聚法堂拍賣有限公司 拍賣規則

發布時間: 2022-07-07 17:53   983 次浏覽

首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的(de)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四川聚法堂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賣公司)依照本規則開展拍賣活動。凡在拍賣公司參與拍賣活動的(de)公民、法人

或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拍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hé)價高(gāo)者得

的(de)原則。

第四條 拍賣标的(de)物的(de)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包括: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de)物品的(de)拍賣;金融機構抵貸資産的(de)拍賣;破産企業資産的(de)拍賣;國有土地(dì)使用權的(de)拍賣;企業債權、股權的(de)拍賣;郵電部門、運輸部門無主物品的(de)拍賣;無形資産的(de)拍賣;委托人委托的(de)其他動産、不動産的(de)拍賣。

第五條  委托人必須具有拍賣标的(de)的(de)所有權或完全處分權。

第六條 拍賣公司接受委托時,有權對委托人進行審驗:

(一(yī))審驗委托人的(de)資格證明,本人身份證明,并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向委托方索取拍賣标的(de)的(de)有關材料,查明拍賣标的(de)的(de)有關情況,并有權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dào)的(de)或應該知道(dào)的(de)拍賣标的(de)的(de)瑕疵;

(三)有權對委托拍賣的(de)标的(de)進行估價,出具估價報告;與委托人商定拍賣标的(de)的(de)拍賣方式及保留價。

第七條 拍賣公司接受委托後,非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拍賣再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八條 拍賣公司對委托人确定的(de)拍賣标的(de)的(de)保留價保密,并不得低(dī)于保留價出售拍賣标的(de)。

第九條 委托人要求對其姓名或名稱保密的(de),應當保密。

第十條 委托人進行委托時,可(kě)自(zì)行決定以下事項:

(一(yī))自(zì)行委托或由代理(lǐ)人代為(wèi)委托;

(二)自(zì)行确定或與拍賣公司商定拍賣标的(de)的(de)保留價;由委托人單方面确定的(de)保留價導緻拍賣不能成交的(de),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de)責任;

(三)與拍賣公司商定的(de)拍賣标的(de)的(de)方式及開叫價;若委托人事前未聲明,則視(shì)其全權委托拍賣公司決定其拍賣标的(de)的(de)拍賣方式及開叫價。

第十一(yī)條  拍賣公司對符合條件的(de)委托,經審驗後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一(yī)經簽訂,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若有違背,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公司提供下列文件、資料或協助辦理(lǐ)下列事項:

(一(yī))向拍賣公司提交單位或個人的(de)法定有效資格證明(含本人身份證明)、法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向拍賣公司說明拍賣标的(de)的(de)來源并提供合法的(de)證明文件;

(三)向拍賣公司提供所委托的(de)證件(照)、有關稅費繳納憑證;

(四)對拍賣公司指明或提示所知道(dào)的(de)或應該知道(dào)的(de)拍賣标的(de)的(de)瑕疵情況;對拍賣标的(de)的(de)瑕疵未聲明的(de),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五)對拍賣标的(de)的(de)保留價保密;

(六)拍賣标的(de)按有關規定需辦理(lǐ)産權轉移、證照變更的(de),委托人應協助買受人辦理(lǐ)拍賣标的(de)的(de)産權轉移、證照變更等手續。

第十三條  拍賣公司可(kě)根據拍賣的(de)情況,與委托人商定或單獨确定采用下列方法之一(yī)進行拍賣。

(一(yī))加價無聲拍賣:即由拍賣師宣布叫價後,由拍賣師叫價,競買人競相應價,以最高(gāo)應價者拍定;

(二)加價有聲拍賣:由拍賣師宣布開始叫價後,由競買人按拍賣師規定的(de)加價幅度競相叫價,以最高(gāo)叫價拍定;

(三) 減價拍賣:即由拍賣師宣布最高(gāo)開價後無人應價時,拍賣師依次降低(dī)叫價,以首次應價拍定。首應價者為(wèi)二人以上時,拍賣師則以該價作開叫價,依本條第(一(yī))項規定進行拍賣;

(四) 無底價拍賣:即拍賣師不宣布開叫價,由競買人叫價,以最高(gāo)叫價者拍定;

(五) 定向拍賣:即對指定範圍的(de)競買人進行的(de)拍賣;

(六) 符合公開競價原則的(de)其他拍賣。

第十四條  除定向拍賣外,拍賣公司将在拍賣會七日前通過公告欄或新聞媒介向社會發布拍賣公告。

第十五條  在公告指定的(de)時間內(nèi)競買人可(kě)到現場查看拍賣标的(de),索取有關資料到指定的(de)地(dì)點辦理(lǐ)意向申請。

第十六條  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後,拍賣公司應當及時辦理(lǐ)

下列事項:

(一(yī))審驗競買人資格證明,本人身份證明,并決定是否接受參加競買;

(二)向競買人收取規定數額的(de)競買保證金;

(三)向競買人簽發“意向競買申請登記表”。

(四)與競買人簽訂“競買協議”。

第十七條  競買人持本人身份證明(若是代理(lǐ)競買的(de),還需持代理(lǐ)人身份證明和(hé)授權證明)及拍賣公司簽發的(de)“意向競買申請登記表”,經拍賣會登記處确認後發給号牌,即可(kě)進場參加競買。

第十八條  競買人可(kě)自(zì)行或委托代理(lǐ)人參加競買。

第十九條  競買人有應價和(hé)不應價的(de)自(zì)由,一(yī)經應價或叫價,不得反悔。當其他競買人提出更高(gāo)應價或叫價時,其應價或叫價失去(qù)約束力。

第二十條  拍賣公司于拍賣會結束後五日內(nèi)應将競買人交付的(de)保證金退還給競買人。

第二十一(yī)條  拍賣會由專業的(de)拍賣師主持。拍賣前,拍賣師應當場宣布拍賣須知和(hé)特别規定、會場紀律,說明拍賣方式。在法律、法規、規章(zhāng)和(hé)《委托拍賣合同》的(de)約定範圍之內(nèi),拍賣師對拍賣中的(de)一(yī)切事宜有決定權和(hé)處置權。

第二十二條  所有參加拍賣會的(de)人員應自(zì)覺遵守會場紀律。競買人應按規定有序競價,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及治安人員的(de)管理(lǐ)。若有不遵守拍賣規則的(de),主持人有權取消其競買資格或勸其退場。

第二十三條  拍賣師三聲報價無人應價後,以木槌擊闆的(de)方式表示拍賣成交。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須當場簽訂《拍賣成交通知書》,憑此《拍賣成交通知書》到會場結算處當場交付成交金額的(de)百分之二十的(de)定金,并與拍賣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确認書》。在規定的(de)時間內(nèi)交清全部款項後,可(kě)受領所得拍賣标的(de)。

第二十五條  拍賣标的(de)未成交的(de),委托人可(kě)要求拍賣公司再行拍賣。再拍賣時拍賣底價應重新商定,雙方重新簽訂《委托拍賣合同》,視(shì)作新一(yī)輪拍賣。

第二十六條  按照慣例,拍賣公司隻對拍賣标的(de)原狀進行拍賣。

競買人參加競買之前應當看貨查樣,對拍賣标的(de)質量,外觀狀況作出明确判斷,作出自(zì)己的(de)競買計劃。同時認真閱讀拍賣公司提供的(de)《競買須知》和(hé)《拍賣特别規定》。競買人參加應價,則視(shì)為(wèi)已認可(kě)拍賣标的(de)現狀及有關規定,一(yī)旦成交,不能以任何理(lǐ)由提出反悔,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應價後反悔的(de),保證金不予返還。由此造成拍賣不成交的(de),競買人應承擔應價金額的(de)百分之二十的(de)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請求中止或者終結拍賣,造成拍賣公司、競買人損失的(de),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拍賣公司過錯造成拍賣中止或者終結的(de),拍賣公司應對受損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買人不能按《拍賣成交确認書》約定的(de)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付清全款的(de),應承擔違約責任,定金不予退還。或者經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賣标的(de)再行拍賣,但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yī)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de)傭金。再行拍賣的(de)價款低(dī)于原拍賣價款的(de),原買受人應補足差額。

第三十條  受買人在《拍賣成交确認書》所約定的(de)時間內(nèi)逾期不提走其所得拍賣标的(de),除每天按成交價的(de)千分之五向拍賣公司支付倉儲費外,拍賣公司不對該拍賣标的(de)承擔任何風險責任。

第三十一(yī)條  拍賣成交後,受買人反悔的(de),受買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拍賣成交價款的(de)百分之五十的(de)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拍賣公司、委托人、競買人、受買人因拍賣發生争議時,應本着友好的(de)态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de),可(kě)申請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kě)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從二零零八年(nián)三月二十日起施行。